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延边大学)(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二、 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药学、化学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延边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延边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15-25人,延边大学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予以更换。


三、职责和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分布和研究方向;

(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三)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核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五)对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提出建议;

(六)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三)学术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联系;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派研究生、组织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简报

等方式,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四、表决方式

第九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成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履行职责期间知悉的不宜 公开的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等信息保守秘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议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课题时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