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内外研究机构和大学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申请人须有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凡研究方向、内容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条 资助方式

1)研究经费由实验室全额资助

2)研究经费以申请者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

第三条 本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将定期发布课题申请指南,接受课题申请。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两次,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10日,下半年为9月30日。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实施时间一般为1-2年,资助强度平均为2-3万元,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后,方可有效。

第六条 对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

1)符合“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延边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2)学术思想新颖,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所确定的内容和指标。

4)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或效益的研究课题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七条 凡接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本实验室工作,要求每年至少在本实验室工作1-3个月。实验室将为客座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上的便利。

第八条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按惯例署研究人员姓名,并冠以本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名称。本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

中文名称: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延边大学),延吉133002

英文署名: KeyLaboratoryofNaturalMedicinesoftheChangbaiMountain(YanbianUniversity),MinistryofEducation,Yanji133002,P.R.China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在受理期内向实验室下载《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点实验室(延边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表格,并填写好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本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提交评审。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者的开放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基金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获得资助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与实验室签订合同并向实验室提交详细的课题实施计划。


第三章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资助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分两次拨款。

第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研究人员在研究计划实施中进行创新,但不得随意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对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实验室预定的时间内提交《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延边大学)开放基金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或已发表的论文、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未按期报送,将缓拨第二批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或研究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课题,实验室将缓拨、减拨资助经费或中止资助。确需提前或延期完成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 已立项的开放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原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承担课题期间如果不能保证足够的时间、精力用于研究工作,实验室有权中止课题的资助。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延边大学)开放基金课题结项审批书》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实验室负责将结题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的经费,按课题单独立帐,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下列各项费用。

1)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至少70%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等消耗费。

2)20% 用于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及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3)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第四章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以下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 结题报告;

2) 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出版的著作;

3) 专利批准书或专利申请受理书、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四条 由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成果权归本重点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排名次序按实际贡献和经费投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向吉林省教育厅、延边大学提交开放基金课题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鼓励已获得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与实验室共同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研究课题。